保障和出口控制的基本原则应适用于为了和平目的向任何非核武器国家进行的核转让,以及在再转让控制情况下,适用于向任何国家的转让。在这方面,供应国确定了所谓的“触发清单”。清单包括核转让准则,如实物保护、保障、敏感出口的特殊控制、浓缩设施出口的特殊安排、可用于核武器的材料控制、再转让控制以及辅助活动。准则的附件规定了为核用途而专门设计或制备的物项的出口。

其中包括第一个附件(附件A)中的材料和设备以及与“触发清单”上每个物项相关的技术。

第二个附件(附件B)包括对“触发清单”以下物项的澄清:

  • 核反应堆及其设备;
  • 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 用于后处理的工厂和设备;
  • 用于制造核燃料元件的工厂和设备;
  • 用于分离同位素的工厂和设备;
  • 用于重水生产的工厂;
  • 用于转化的工厂和设备。

另一个附件(附件C)描述了实物保护水平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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